广东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招聘公告
发布时间:2008-11-03 点击量:53785次 分享至
根据海珠区人事局批复,海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11月公开招聘1名工作人员。
一、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2.具有广州市区居民常住户口;
3.具有5年以上社会工作经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年龄45周岁(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
6.身体健康。
二、招聘办法
(一)报名
1.报考者报名时须交本人近期小一寸免冠正面彩照2张,填写《海珠区民政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计生证明、学历证、工作经历等有关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原件在校验后退还本人)。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2.报名时间:从2008年11月3日(星期一)上午9时至11时止。
3.报名地点:海珠区民政局党政办公室(海联路160号),联系电话:34287391。
4.报名要求:
(1)资格审查和公示。查验报考人员年龄、学历等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于11月5日起在海珠区民政局公示3天。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和通过公示者,由海珠区民政局发给笔试准考证。
(2)笔试。定于11月8日(星期六)上午9时至11时于海珠区民政局会议室进行,笔试以测试报考者公共基础知识为主。
(3)面试。定于11月12日(星期三)上午9时于海珠区民政局进行。按招聘职位拟聘用人数和笔试成绩高低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不合格的应试人员不进入体检和组织考核阶段。
(二)体检。按招聘职位拟聘用人数和面试成绩高低顺序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体检不合格的,按面试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人选。
(三)组织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计划生育情况。考核量化为分值,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在具备候选资格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四)录用和公示。按照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对应《招聘公告》的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按区的有关规定,报区人事局办理录聘审批手续。
三、聘用和待遇
公开招聘录取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并按《关于我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试行聘用合同制的通知》(海人字[2000]3号)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聘用制度和人事代理制度。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考核合格的,按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制度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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